返回第149章 最后陈述!直逼人心!(1 / 2)律师麻了,你管这叫法学生?首页

当然,安月明的陈述并没有结束。

他拿出从江临市殡仪馆调出来的档案材料,开口道:“既然原告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过我方当事人为你们的亲侄女,那为何你们在办理亲哥哥的火化手续时,却让我方当事人签字呢?那个时候,你们为什么就认她是苏正恒的女儿了呢?”

“我不认为苏正恒人生终点的大事,我方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你们这些长辈的同意独自操办。”

“上述证据至少可以证明,截止你们起诉之前,你们在心里面就是承认我方当事人是你们的亲侄女的,对于你们起诉的真实动机,我想我就没有必要说得太明白了!”安月明冷声道。

他字字直逼人心。

苏国恒等人一下子没办法想出到底应当如何回答。

一时间,法庭陷入了无尽的沉默。

“原告方。”

“原告方?”

黄鹤反复问了几遍,还是没有得到他们的回答。

她清了清嗓子,正色道:“原告方,如果对于被告当事人与案外人苏正恒的收养关系不再有任何辩论意见发表的话,接下来我们就可以准备进入最后陈述阶吗段了。”

黄鹤话音落下许久,换来的仍然是无限的沉默。

她抿了抿嘴:“接下来请原告方做最后陈述。”

李林深吸一口气:“我方认为,被告苏莹星与案外人苏正恒不存在收养关系......”

他几乎就照着自己的代理词念完了最后陈述,轻飘飘说了句完毕,就结束了。

这场庭审,从刚才就没有进行的必要了。

一切都是徒劳。

“请被告方做最后陈述。”

安月明起身,朗声道:“审判长,我方认为,我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第一,我方当事人自1991月1月出生起,便被其生母苏梅送至案外人苏正恒家中,虽然双方为换养,但该行为表面,苏正恒与苏莹星自此便存在成立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当时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被收养的对象应当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苏莹星当时完全符合被收养的客观要件。”

“第二,《收养法》在未施行之前,并未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形式要件,而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

“事实上,我们也看到了,虽然双方实质上为侄叔关系,但却以父女相称,且在居民户口簿中也并未有过登记,这点证明苏正恒是认可苏莹星为自己的女儿的。”

“同样的,溪边村村委会作为负责当地群众日常实务管理的基层组织,他们出具的函件亦载明苏正恒与苏莹星的关系为女儿,除此之外,江临市殡仪馆,溪边村墓地园林等等社会组织出具的材料,都能够证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受到社会所认可的。”

“苏莹星与苏正恒关系密切,苏莹星在日常生活中给予苏正恒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在苏正恒去世后,为其操办丧事,对苏正恒尽到了主要的义务。”

“以上种种能够表明,苏正恒与苏莹星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关于苏莹星是否能够继承涉案遗产,遗产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我方认为,本案中苏莹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苏国恒,苏力恒,苏学恒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苏莹星理应继承全部财产,苏国恒等人便不再享有继承权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应当被支持,请贵院予以全部驳回!”

安月明的陈述句句有力,可谓是直机要点。

坐在李林身旁的王洋洋,此时已经是惊得下巴都快要掉下来了。